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航空业的融资实践中,由于航空器价值高昂,航空公司往往采用跨国担保交易的形式为其飞机引进提供融资。然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上历来存在很大的分歧,甚至同为大陆法系的国家间对待动产担保交易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何种法律制度更有利于保障航空器担保交易的效率和公平,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航空器担保交易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一领域的国际公约的制定历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际航空业对稳定、完善的担保交易规则的需求和在此方面做出的努力。本文旨在对航空器担保交易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国动产担保交易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以及《开普敦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航空器担保交易中的主要制度进行研究。就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而言,在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底批准了《开普敦公约》及其议定书之后,与航空器担保交易制度相关的研究也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因此,本文写作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完善我国目前在该领域理论研究的不足,另一方面在于对我国的当事人参与航空器的跨国担保交易提供指导性的意见。本文第一章首先对研究对象,即航空器跨国担保交易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并对其特点和实务中交易结构的演进进行了概括。第二章重点分析了航空器担保交易领域的最新国际公约——《开普敦公约》及其议定书,介绍了其制定背景和宗旨、适用范围、立法模式与特点、主要原则和制度。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研究了航空器担保交易的两种主要形式——航空器抵押和航空器融资租赁,结合各国的相关立法和《开普敦公约》及其议定书中的具体规定,对航空器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航空器融资租赁中的合同与物权问题以及与航空器抵押权和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第五章着重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总结,同时探讨了我国航空器担保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问题,最后对我国航空器抵押和融资租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