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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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金融诈骗犯罪的一个罪名,构成该罪意味着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罪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以至现在如井喷般出现,涉众范围广,集资金额大,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规制该罪的立法进程却相对滞后,相关案件发生后却无法可依,以致出现了类似“会议纪要”等非规范化法律文件的出台,有“事后诸葛亮”之嫌。还有很多案件由于立法的不周延,在定性上非常困难。在认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时,往往“由果溯因”——采用主观因素客观化判定的方法,大大增加了错案出现的风险。“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认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被明确地写入法条,不仅对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对认定集资数额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提供重要依据。为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我们不仅要对该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准确界定,还要对进行相应司法推定需要遵循的原则以及考虑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本文正是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着手,结合司法推定的相应原则展开研究,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以及认定要素进行多重剖析,旨在解决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的诸多困惑。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概述,重点厘清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中的“非法占有”,二者系不同部门法下的概念,虽字面相同却有着不同的内涵,不具有对比性。第二章通过对我国现有的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重点阐述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方式——司法推定,旨在明晰该推定方式的适用条件。第三章重点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为分类标准,分别对事前、事中和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论述,本着主观心态支配客观行为的原则,否认事后“非法占有目的”入罪的可能;二是从主观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三个方面出发,阐述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司法推定的依据。第四章以陕西省榆树市温某等集资诈骗案为例分析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从传统主观意志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出发,创新性地引出“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可以由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构成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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