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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的第一章,作者通过比较“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证据”三个概念,自然地说明了刑事诉讼定案证据和其他领域的证据相同的两个特性,即客观性和关联性。另一个重点是由现代刑事诉讼的两个并行却矛盾的目的说起,阐明了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其他领域证据的重要特性,即合法性。 在文章的第二章“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概况”,作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共分为七个部分介绍了不同证据种类的性质、特点和诉讼功能。并在以下方面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1.单位可以作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词。 2.警察(包括其他有权的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 3.证人证言的概念应当严格界定为“向法庭提供的案件情况的陈述”。 4.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必要引入专家证人制度。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改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限定为在法庭上做出的陈述。 6.勘验、检查笔录实质上是发现证据的一种方式,而非证据的存在形式。 7.根据视听资料具备的特点,立法把视听资料确立为独立的证据形式是有其必要性的。 在第三部分,“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和证据规则”一章,文章重点通过介绍和评述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规定,为中国刑事诉讼立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针对现在中国刑事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作者集中阐述了下列的证据规则。 1、最佳证据原则 2、令状主义原则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5、意见证据规则 6、证人必须履行作证义务制度 7、证前宣誓制度 8、交叉询问规则 9、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文章的第四部分进入了对于“证据的证明力”的讨论。作者通过对“证据证 明力和证明主体”、“证据证明力和证据制度”这两对关系的论述,为下文得出“证 据证明力判断的过程就是自由心证的过程”这一结论做好了铺垫。并进一步指出, 自由心证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提出了相应的限制条件。 论文的第五章集中论述了作者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这一传统命题上的观点。 文章指出,证明标准就是证明责任履行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文章最后,作者表示 了支持法律真实学说的态度,提出了证明标准阶段性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