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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课税意味着以国家为主体无偿地“剥夺”国民部分财产,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服务于国民。税收法治不是要不要国家课税权的问题,而是怎样把课税权确定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使其既发挥作用,又被控制在一定限度的问题。对国家权力而言,法治承担着双重任务:一方面,它承担着国家权力的授予任务,即授权功能;另一方面承担着对权力的限制、制约和监督的任务。纳税人利益是贯穿于纳税过程中纳税人追求的目标。它的实现与否关系到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它是税收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本文试图探讨如何通过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来构建和谐的税收法律体系,从而完善国民的收入分配制度,使我国民众的生活福利水平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提升。本文首先从纳税人利益的内涵、纳税人利益的属性分析以及纳税人利益保护的意义三个方面,对纳税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理论思考。其次,引入纳税人的利益相对方——征税方及其利益所在。通过大量详尽的原理阐述,揭示纳税人和征税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意义,并论证两者之间并不必然是“猫捉老鼠”式的敌对状态,相反彼此的利益应该是某种意义上的共生或者双赢,是“矛盾统一”的集中代表。再次,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通过对当前施行的一系列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分析,分析研究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不足以及应予弥补的方向。同时,着重阐述了必须给以特别关注的若干原则。最后,在综合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纳税人利益保护机制的一系列构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结合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力求使税收的法律制度能够契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真正代表广大纳税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