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程序机理——以美国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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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虽然存在于私法之中,但不能单纯定性为私法制度,而应该被认为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规范。因此该公私法性质兼有的特点衍生出一些法律适用上的公平与公正问题,如责任竞合问题、程序保障问题、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问题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传统上对该制度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实体法方面,而在程序法方面则不甚详细。本文与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的研究重点不同,并没有局限于学理上和实体法上的研究,而是以美国法为视角,着眼于程序法,具体研究其程序,通过典型的案例,从具体诉讼程序上分析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各自的作用,深刻剖析其运行机制。结合中国的审判实践及相关案例,从我国的证据、审级、陪审等制度出发,对我国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该制度的适用程序提供几点参考建议。  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章开门见山提出问题,指出惩罚性赔偿自身存在固有的、且不可避免的内在弱点,介绍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是什么,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存在怎样的内在缺陷。  第二章分析美国的惩罚性赔偿诉讼程序,研究美国如何运用程序的方法克服惩罚性赔偿实体上存在的弱点,通过惩罚性赔偿诉讼中陪审团与法官的各自作用,以及正当程序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限制,来研究惩罚性赔偿的程序机理。同时指出,明确的证明责任和适当的证明标准是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关键因素。  第三章通过具体的案例说明我国目前在惩罚性赔偿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四章对比美国的相应制度,为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合理运行提供几点参考建议,同时提出了实体上设想,以达到程序与实体的平衡。  原告想要获得惩罚性赔偿,首先必须胜诉。而决定胜诉的因素主要是证明责任的负担以及证明标准的高低程度,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剖析惩罚性赔偿的程序机理,以期望获得与传统研究不一样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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