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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对现有的传统法律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本文中的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为同义语)。基于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并努力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教育教学模式。起源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正是这样一种先进的法律教育教学模式,他具有实践性、灵活性等特点,不仅改进了美国的法学教育,而且也已经被很多其他国家的学者引荐到本国的法学教育中。2000年的9月我国正式在7所高校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其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尚有许多需要深入研究的地方:一是对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开设;二是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进程中的若干问题;三是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契合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作出探讨分析,全文将分五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问题的由来;第二部分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概述(主要包括概念、特征、历史起源及其发展等);第三部分对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等院校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在教学目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高等院校实施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的设计(包括教学目标、课程开设、诊所教师来源、评估体系及诊所学生身份主体等)。最后,探讨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进程中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