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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问题。它本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已日益成为各国所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评价,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对平行进口的明确规定,所以,未来立法如何进行规范,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为使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评价建立在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论文首先对有关平行进口的主要理论争议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合理界定平行进口的内涵与外延,是分析平行进口问题,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的逻辑起点。已有定义表述多有不同,反映出人们对平行进口范围理解的不同。笔者认为,由于平行进口本是一种事实行为,所以,其定义应反映事实形态或事实上的可能形态,既不能不适当地扩大、也不能不适当地缩小其范围。那种认为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进口国须均涉及知识产权的观点,不适当地缩小了平行进口的范围,而把当然侵犯进口国知识产权的非权利人之真品的进口视为平行进口则不适当地扩大了其范围。围绕平行进口展开的争议主要以知识产权的两个原则为理论基础,一为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一为权利穷竭原则。后者又发展为两个分支:国内穷竭与国际穷竭。但是,这两个原则在适用到平行进口问题时,遇到了困境。它们均显得捉襟见肘,自相矛盾。权利穷竭不能作为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权利穷竭是一国地域内的穷竭,所谓国际穷竭在逻辑上明显不能成立;权利穷竭原则体现的是垄断性的知识产权与知识产品所有权的冲突,而并非知识产权本身之间的冲突。这似乎从一个侧面表明:该原则不适用于平行进口;更为重要者,权利穷竭与地域性两原则在本质上并非对立,它只是知识产权在国内商品流通中的表现,并不适用于跨国的商品贸易。地域性原则同样不能作为支持或反对平行进口的依据。首先,如果承认平行进口合法,并不等于否认知识产权地域性,改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独立保护原则。其次,从起源上看,地域性是作为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WP=4>一种限制存在的。以此推论,结论与事实自相矛盾。从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发展轨迹上,可以看出,地域性在现代知识产权法中的意义,相当程度上,主要是一种利益寻求的工具。以后出现的权利穷竭则主要是基于一种衡平的观念,而再后出现的所谓国际穷竭与国内穷竭的对立,其根源也只能是不同利益之间的对立。换言之,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它们都只是一种工具,在逻辑上并不必然具有合理性,即平行进口禁与行决非单纯法律理论推导就可以解决的,其中蕴含大量政策空间。各国司法实践对两原则的适用可资佐证。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规定了进口权。进口权究竟能否与禁止平行进口划等号?两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有待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进口权的适用范围作一限制,以明确其是否适用于由知识产权人制造并投放市场或经其授权制造并投放市场的真品。另外,进口权也是一种贸易政策工具。尽管知识产权中的地域性与权利穷竭原则均无法令人信服地作为反对或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依据,但平行进口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合法性问题却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对此作了探讨。从实证的知识产权法上看平行进口,虽然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明文规定其为侵权行为,但多在渐渐转变;如果联系知识产权的功能看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那可能的结论是平行进口在知识产权法上并不具违法性。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缺乏相关规定,更无法得出平行进口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结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行进口在其它法律上同样是合法的。于是,文章紧接着探讨了合同法、竞争法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调控。从国外的实践可以看出,一些政策性事由,尤其是自由贸易与竞争政策,在平行进口禁与行上作用不可忽视。该文对反映在平行进口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贸易、竞争政策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指出从不同的政策角度考虑,无法简单地允许或限制平行进口,同时表明未来立法、司法在解决平行进口问题上任务的复杂性。然而,无论事实上持何种态度,究其根源,在于利益主体的抉择。立法、司法上如何对待平行进口,关键是分析<WP=5>平行进口对各方利益主体的影响,做出综合评估,即进行利益衡平。文章紧接着指出,在平行进口问题上进行利益衡平实质是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问题,接着分析了平行进口在我国的发展趋势,表明其在中国的发展产生了对法律的客观需要。以此为前提,分析了平行进口对各方利益主体的经济影响,做出了综合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得出结论,即我国未来立法、司法应采取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