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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是《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中一项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海商法》效仿《汉堡规则》的有关条款,引进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从而解决了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为货方就货物灭失和损坏进行索赔增加了一条救济途径。此概念的设立,对于解决承运人的识别和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在理论界对实际承运人制度还存在很多争议,尤其是对实际承运人的概念、识别、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问题。并且相关的案例也不多,为学习和掌握该法律规范带来了困难,也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识别实际承运人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增加了困难。使该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本文首先通过对实际承运人制度渊源的考察,探究了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对实际承运人概念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以实践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对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的委托参与了货物运输,这种委托并非表现为委托合同,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委托一般表现为运输合同、租船合同等;第二实际承运人并非必须实际运输货物,在其接受承运人委托后,又转委托的,也是实际承运人。同样对其参与的运输负责;第三运输的方式不限于海上运输,在陆上接受承运人委托参与货物运输的也是实际承运人,并对其参与的运输负责。其次在对实际承运人的主体界定后,对其责任的性质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性质具有双重属性的观点。第三部分关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我国《海商法》中对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责任的划分以及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规定的不太清楚,笔者认为对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应在法律中明文列出,并对实际承运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比较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及其发展趋势,以美国1999年COGSA和CMI运输法草案为研究对象,对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进行了比较性研究。第五部分讨论了对实际承运人诉讼时效的问题,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意见。最后对完善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仿照CMI运输法草案的规定,把实际承运人应定义为,“实际承运人是指除了承运人以外的应承运人的要求或在承运人的监督或控制下,直接或间接地履行(或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任何责任,从事货物的运输、操作、保管存储的人。”对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应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在法律中明文列出,并主张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在承担连带责任时,实际承运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实际承运人不能证明自己对货损无关就要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完善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立法、指导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