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无论处在什么样的时代背景之下,人类对利益孜孜不倦的追求都是永恒的真理。而在每个社会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其中就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纵观我国的法律,从宪法到物权法再到各项条例规章,都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作为公权力突破私权利的一个必要条件,那么,“公共利益”这一抽象的法律概念到底所指的内涵是什么,我们应当从哪些层面来将公共利益具象化、类型化,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呢。笔者将通过本文的探究分析,来对这些问题作出一个阐释。 首先,笔者从我国目前不动产征收的现状谈起引出目前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列举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以及学术界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各种讨论,分析不同观点,并且归纳总结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上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以便在完善我国立法的时候对其经验进行借鉴。其次,分析原因,第一是阐述“公共利益”进一步具象化类型化存在如此大的困难的原因,第二是分析应当将公共利益具象化类型化的理由。另外,针对以上几点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从各方面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深刻内涵作出考量为得出研究结果做准备。最后,得出研究结论,从学理研究的层面将公共利益分为绝对公共利益和相对公共利益,并且说明如何划分,然后结合学理分类从立法层面将公共利益细化,使得研究结果更具有实践操作的价值。 通过本文的探究分析,使得“公共利益”这一抽象晦涩的法律概念变得明确具体,使得在立法上将之具象化类型化成为可能。只有尝试着在立法上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才能避免公共利益一次又一次沦为公权力对私权利不正当的侵犯的借口,才能真正做到对公权力的维护和对私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