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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实施,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这项制度关系到社会财产的分配和转移、关系到所有社会主体,不论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和个人,都置身其中,其财产获取和转移的合法性有赖于该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及其改革的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有利于全体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当前,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的研究方兴未艾。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最基本的制度,这不仅是因为登记已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与动产的占有和交付相比,更能明显地体现出物权的程序机制,而这种机制是一个完整的物权法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物权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工具。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的有序化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整套物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只有在一个完备的登记制度之上,绝大多数不动产物权才得以设立和有序地转移。本文对我国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初步探索,着重研究了制度的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国情的需要,侧重从实践的角度探讨了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及其改革。提出:第一,应该选择土地物权的登记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我国不动产行政登记的唯一机关。因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备承担不动产登记的能力,只要再赋予其适当条件,即可完成这项使命,做到登记机关的统一。第二,要在大部制背景下建立和完善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明确了不动产行政登记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的工作内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不动产行政登记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的法制化进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各协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范围等等究竟统一到怎样的地步,这里没有明确。尤其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革没有明确其性质和设置。这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的敏锐问题,牵动了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前途命运。种种不明朗的争议性的内容技术性地交给了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也是今后相关研究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