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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核心,而口供又是证据的一种重要种类。真实的口供不仅能帮助侦查人员获取其他证据线索,还是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口供能否得到正确的运用,直接关系着刑事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口供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作用过分依赖。公安司法机关在口供的运用中还存在着刑讯逼供、非法口供难以排除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研究16起刑事错案,探讨刑事错案中口供运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并从错案预防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运用口供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共由四部分组成:在论文的开头,笔者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16起错案的口供实践状况进行定量研究,总结出公安司法机关在口供运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第一部分通过图表和表格介绍了16起刑事错案的基本情况和刑事错案中口供的实践状况,并总结了刑事错案中口供运用存在的问题。首先,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刑讯逼供是刑事错案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其次,在一、二审阶段,辩方提出的非法口供排除的申请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定。即使在再审阶段,法官通常会以印证规则代替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对口供进行认定。再次,有的侦查人员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有罪,故意伪造、隐匿证据,使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再次,公安司法机关可能忽视了与口供直接抵触的无罪证据。最后,在许多错案中,补强证据只是与口供形成部分印证,并不能得出案件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唯一结论。另外,为了使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供述能够与案件的其他证据基本印证,还存在侦查人员指供的现象。第二部分则从口供规则的适用、证据审查模式、相关司法体制等三方面详细论述了刑事错案中口供运用存在问题的原因。首先,从口供规则的适用方面来说,由于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立法不清,且法官对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执行力不强,导致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应用。同时,口供补强规则的应用过于粗疏,主要表现在补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以及缺乏程序机制作为保障两方面。其次,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无法有效认定案件事实。在主观性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前提下,以主观性证据印证其他证据,会导致案件事实错误的认定。最后,“命案必破”体制、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的体制以及政法委和审委会的干预也导致了刑事错案中口供运用出现诸多问题。第三部分从错案预防的角度出发,就口供的获取与运用机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要构建“命案力破”机制,要求侦查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努力提高自身的刑事侦查技术。其次,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增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并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防范侦控机关伪造证据。再次,完善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实现取证程序的正当化,细化口供补强规则。再次,完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适用。最后,确立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即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