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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健康权值多少钱?假日里外出旅游的价值又该如何估算?我国现有的法律鲜有涉及,而美国却存在这样一种制度,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对于人身权益或者生命权被剥夺的受害人给于金钱上的补偿。不管是对受害人人身权构成威胁还是直接造成了被侵权人生命的丧失,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开始在诉讼中主张对“享乐损害”进行单独的赔偿。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简要概述美国法上类似问题的现存状况;第二部分阐述了现有的享乐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情况、判定时采用的计算方法以及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从我国的现行立法入手,分析当前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参考美国立法一起以期在我国构建相关制度;第四部分为结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权利也同样面临着侵害,而风险的化解和权力的救济有赖于侵权法的实施。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施行之后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而美国作为一个法制建设相对完备的大国除了对世界法治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外,对我国侵权法的发展完善也具有较最高的参考价值。我国司法裁判案件多是比照立法模式严格进行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而美国裁定享乐损害赔偿金时采用的方式比较灵活,那么我国的司法制度可以参照其中有益的成分进行学习。截至目前,我国很少有学者涉猎此类问题。本文旨在探讨美国侵权法上享乐损害制度的设立问题,通过对比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为今后我国设立此类制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