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断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是推进国家建设、提高国家形象的必由之路。而对不同法律文本,特别是英汉法律文本互译的研究,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越来越得到我国学者的重视。随着对比语言学的兴起,许多学者发现,英语重“形合”,汉语重“意合”,而对这两种语言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提高翻译质量。基于英语的“形合”特征及汉语的“意合”特征,本文总结出英语侧重“显性”表达,汉语则侧重“隐性”表达,并根据安德鲁·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的“对比功能分析”模式,提出下列假设:英语法律文本侧重“显性”表达,而汉语法律文本更倾向于“隐性”表达,但是,由于法律语言作为特殊的语言变体,有其特殊的功能及特点,因此,其在“显性”与“隐性”的表达上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为了对这一假设进行验证,本文首先介绍了进行对比研究的分析框架,即切斯特曼提出的“对比功能分析”模式以及进行对比分析的一般方法,即从语音、词汇、语法及篇章等层面对英汉两种语言进行对比分析。随后,本文对法律语言的定义、功能及特点进行说明,并根据法律语言的功能及特点,结合对比分析的一般方法,对英汉法律文本进行对比分析,探讨英汉法律文本在词汇、语法及篇章层面表达方式的特点,论证了英语法律文本更侧重“显性”表达,汉语法律文本则更侧重“隐性”表达,从而证明上文提出的假设成立。最后,本文探讨了该假设对法律翻译实践的指导作用,即在进行英汉法律文本互译时,应注重英语法律文本的“显性”表达与汉语法律文本的“隐性”表达,采取灵活的翻译策略,实现两种表达方式间的相互转换,从而使译文更加符合目标语的表达习惯,并且更容易被目标语读者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