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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未来造成当事人生命、健康或者身体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条款。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日常生活中人们所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多,人身损害免责条款在现实中被广泛运用。承认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有效,并对其加以恰当限制,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实现实质正义。本文从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界定入手,运用类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人身损害免责条款进行探析,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共三章: 第一章为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其典型类型。文章从免责条款的概念界定出发,推导出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概念,并对其特征进行了探讨。人身损害免责条款与受害人同意、自甘冒险存有本质区别,具有独立的法价值,不应将三者混淆。人身损害免责条款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表现形式各样,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因而,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效力研究具有极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二章为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有效性的法理基础。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受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和抨击,其理论依据有两方面。其一,侵权责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产生,不能通过协议而免除;其二,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或身体权利有违社会利益与公序良俗,因而预先约定限制或免除未来造成当事人生命、健康或身体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本质在于当事人为了实现某种其认为值得追求之利益,而自愿将生命、健康或身体权利置于增加的不确定性风险之中。订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当事人对侵害生命、健康或身体权利行为的发生持否定态度,预先约定免除未来造成当事人生命、健康或者身体伤害的赔偿责任与侵害当事人生命、健康或身体权利是完全不同的。当事人依意思自治有权支配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身体,难言会对他人或社会利益造成损害。民事责任的本质为债,侵权责任亦更加强调其补偿功能,当事人当然可以协议免除。承认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有效有其特殊的法价值,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第三章为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制度安排。人身损害免责条款在外国法上受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待遇,其一为绝对无效的立法模式,即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无效,不存例外;其二为相对无效的立法模式,在承认人身损害免责条款原则上有效的前提下,对无效情形作出例外规定。我国现行立法采用了绝对无效的立法模式,并为学者主持的诸民法典草案所沿用。绝对无效的立法模式缺乏理论支持,亦不合符现实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人身损害免责条款制度的重构及完善须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入手,从而保障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