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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使得法律体系通过解释、扩充等手段来完善自身以达到容纳新的社会关系的目的。本文将讨论虚拟角色相关权利的使用这个新出生的社会现象将如何在法律这个学科门类中找到安身之位的。虚拟角色作为具有艺术创作价值、标识功能和广告宣传价值的对象,现已经为各个企业争相使用,这一社会现象已经出现近百年,现如今各个企业对虚拟角色的利用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的模式,故而关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相关纠纷的案例也屡屡可见,但是关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规制在世界范围内还尚不完善,各个国家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没有有形成一套标准化的规定予以规制这种现象。故本文将在分析虚拟角色和其商品化权的基础上探究对其保护制度的构建。本文第一部分将分析总结了关于虚拟角色及其商品化权的基本概念问题。主要将聚焦在虚拟角色的定义、分类、功能和其商品化权定义,从而分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性质为何,是知识产权还是无形财产权。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在第一部分的内容基础上分析了保护虚拟角色的理论正当性,主要从洛克的劳动理论、顾客吸引力学说等理论学说进行探究;再从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和建立完善我国私法体系的角度分析建立商品化权体系去保护虚拟角色的必要性。本文第三部分将比较分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与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中的著作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和差异性。虚拟角色身兼多重价值和功能,其艺术表达的功能与著作权中作品相似,其标识性和指向性的价值与商标相似,其对顾客的指引功能又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正是虚拟角色这种复杂的集合性质使现有知识产权可以暂时性的将其纳入保护的范围,但是又由于虚拟角色本身还蕴含着其独有的特性导致现有知识产权体系并不能完美地将其保护,故构建新的制度对虚拟角色进行保护并不是多余的举动。本文第四部分将基于美国与日本两国保护虚拟角色的模式来分析这两国现有保护制度是否合理完善。美国是现今对虚拟角色保护最早的一批国家之一,虽然只在判例中确认了虚拟角色的可保护性和其商品化权的正当性,但也是保护模式相较于其他国家更完善的地区,美国将虚拟角色按照表达方式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区分标准的保护,每个种类不同的虚拟角色受到保护的程度是不一的;同时美国将虚拟角色的保护分配给知识产权体系中不同的法律门类进行保护,尽可能的维护虚拟角色权利人的权利;由于日本文化产业的发达,故其对虚拟角色的保护也极其受到重视,在数个判例中都确认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合理性。本文第五部分在总结前述论述结果,即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无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得到完善的保护的基础上,讨论构建一个新的制度对虚拟角色进行保护的可行性,试图分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关系,探讨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侵权与救济,并基于信息公平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对这种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免其权利滥用而侵犯到公共领域。在本文最后得出的结论,笔者认为随着文创产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加大对知名虚拟角色的开发和利用是适应当今娱乐产业的发展潮流,与此可见关于虚拟角色使用的纠纷只会日渐增加,故对其进行体系化的保护模式势在必行,在现有民事权利体系和知识产权体系尚不能完善保护虚拟角色的背景下,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有必要构建一个全新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