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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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一直以来都是研究的难点,至今仍众说纷纭。纵观中国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甚多,但都是偏向理论的述说、对比和引进。几乎很少有人从实务出发来思考中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判断因果关系的。这就导致了理论研究往往脱离实践需要,造成法官对理论的不适应。在疑难因果关系案件中,法官因为没有较好的理论支持,就难免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飘忽不定。  因果关系问题在刑事司法案件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在发案频率较高的伤害、致死案件中准确判定因果关系更为重要。因果关系研究最终落脚点是要回归司法实践,去指导具体案件的解决。本文着力从司法判决出发,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因果关系案件情况的分析,来归纳因果关系判断规则,期待能理论联系实践,得出更适合中国实际需要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这一研究路径,将是一个全新的尝试。  本文各章节内容分述如下:  导论交代在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重要意义、我国目前此类研究现状及本文研究方向。首先,在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果关系成立与否关系到法官能否准确定罪量刑。因果关系问题之所以成为刑法研究的难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因为人主观认识上存在局限性,又有客观因果联系复杂多变的因素。其次,通过对有关研究论文的分析,发现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十分兴盛。但这些研究的缺陷在于理论性太强,实务性不足,缺乏研究方法上的创新。最后,因果关系问题值得研究的地方太多,本文研究重点定位于从司法实践出发,利用司法判决来研究法官在实务操作中有关因果关系判断的情况,试图归纳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  第一章介绍本文研究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第一,对我国刑法学界在研究因果关系问题上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评述。目前通行做法大体可以概括为:理论的述说、对比和引进,本文统称其为理论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好处在于逻辑层次分明,使人容易理解和接受;弊端在于理论争论往往走入死胡同,与司法实务相脱节。第二,指明本文将采用司法文本分析方法来研究因果关系。本研究方法从司法案例判决书入手,在案例类型化的基础上,用归纳的方式研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则。在充分肯定本文研究方法创新性的基础上,指出这种研究方法也可能存在归纳不周延的问题。第三,在正式研究之前,对读者可能提出的一些质疑如案例判决摘引简单,样本案件代表性不够等问题予以在先说明,提请读者注意。  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首先,在对样本案例的来源和筛选过程予以说明后,为了便于在后续研究过程中突出重点,遂将本文搜集到的78个样本案例依据不同的罪名、介入因素的不同情况进行了分类。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疑难案件的分布情况,将本文的研究重点确定在依据介入因素标准划分的这类案件中。其次,根据前述研究重点,将样本案例依据实行行为前后时间标准划分为两大类型:原有条件和介入因素。其中原有条件是指存在于犯罪实行行为之前并对危害结果发生具有一定影响的一切因素,其又可区分为自然条件和特殊体质;介入因素是指在实行行为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对因果进程产生影响的一切因素,其可以被细分为被害人行为介入(自主行为、被迫行为)、第三人行为介入(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无罪过行为)和其他因素介入(行为人行为、时间因素、自然因素)等类型。最后,针对因果关系案件的不同类型,选取该类型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做细致分析。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案件类型法官判断因果关系时的态度倾向及具体判断规则。  第三章对本文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进行总结和论证。首先,提出判断因果关系应该遵循哲学因果关系一般原则、坚持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的行为性、倡导行为的危险性是因果判断的实质性原则。指出判断因果关系时需要注意合理的判断步骤,一般先要圈定一切能影响结果发生的因素,再通过分类研究将有些因素剔除,最后判断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进程影响是否独立和异常,从而最终判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其次,结合第二章的研究分析,总结刑法因果关系在原有条件和介入因素不同类型情况下的具体判断规则:第一,原有条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无论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条件还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本身则并不能独立的引起最终危害后果,因此不影响对因果关系成立的判断。第二,存在被害人行为介入情况下,主要看介入的被害人行为能否独立地导致危害结果。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被害人自主选择的行为介入,阻断先前行为因果关系;被害人被迫避险的行为介入,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第三,在因果进程中介入第三人行为时,如果第三人行为不能独立的引发危害结果的,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成立;如果第三人行为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成立。第四,行为人行为介入情况下,如果新介入的行为加剧被害人危险或提前实现危险,因果关系成立;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新介入行为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力,按认识错误处理。第五,危险结果的出现符合一般人认识规律,没有出现异常的,时间间隔再长也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有时候因时间间隔太长,因果关系认定疑点太多,证据上不能认定时,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宜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第六,行为发生之后结果发生之前介入自然因素时,要考虑自然因素能否独立引起最终结果的发生。正常的自然因素介入,其危险性不足以独立地引发严重危害后果,最终危险的实现没有超出一般人认识经验,此时先前因果关系成立;异常自然因素的介入提前实现或引发更高的风险,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因此先前因果关系不成立。最后,对因果关系判断规则进行论证。一方面,在总结前文提及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的态度倾向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判断规则的总体倾向;另一方面,分别对原有条件和介入因素情况下判断规则总结的合理性加以论述,以确定这些规则的妥当性。  结语指出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的核心问题是判断在具体案件中除行为人实行行为之外其他一切因素对因果关系进程能否产生了异常、独立的影响,从而否定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这一判断需借助于相当性判断,因果关系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依靠相当性判断标准的确立。本文采用司法文本分析法来研究因果关系值得肯定,研究方法的开拓性是本文的最大特色,期待本文的研究方法能引起更多人在研究刑法问题时的兴趣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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