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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裁量权是指拥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公安机关以及警务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实施警务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拥有的,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而做出恰当选择的一种权限,即选择何种行为以及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的权限。警察行政裁量权一方面有利于公安机关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可能行使不当的问题。本文以中外相关制度考察为视角,对国外控制警察行政裁量权的制度进行比较,探讨在我国如何对警察行政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警察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内外关于行政裁量权的不同学说以及对警察、警察裁量权的不同认识,指出我国警察行政裁量权存在的范围主要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个方面。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警察行政裁量权通常表现为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法律法规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进行解释和细化。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警察行政裁量权包括:对程序启动的裁量;对行政案件事实认定的裁量;对情节轻重的裁量;对程序选择的裁量;对行政案件处理结果的裁量。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对于行政裁量瑕疵的认识,并总结了我国实践中不当行使警察裁量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警察行政裁量权、怠于行使裁量权等几个方面。而警察行政裁量权不当行使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法律法规因素。表现在立法机制呈现分散和混乱的状态以及行政程序缺乏统一和具体的规范。二是公安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政府的行政干预对警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反作用,而公安机关的经费也得不到充分有效保障。三是监督机制因素。包括党组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监督不力。四是主体因素。比如我国公安机关中警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执法观念还有待转变。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不同国家和地区控制警察行政裁量权的相关制度,并总结出其控制警察行政裁量权的两个纬度——外在法律控制与内在文化、道德控制。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控制警察行政裁量权具体控制形式的构建。对于警察行政裁量权的外在控制形式包括:在立法方面,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赋予其合理适当的裁量权;加强立法解释,明确警察行政裁量权合理行使的最低标准;制定完备统一的行政程序。在行政监督方面,将党组织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结合起来。在司法监督方面,加强检察院对裁量权行使的事前控制与事后监督,将合理性审查原则纳入法院的司法审查体系中。在社会监督方面,通过社会团体与组织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三种形式来实现。而对于警察裁量权的内在控制,则一方面要完善警察教育培训,提高警务人员素质,另一方面加强对警务人员的思想教育,进行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