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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中融合了导演、编剧、摄影、剪辑等众多创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和制片人的大量资金投入,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不仅十分复杂,还涉及众多权利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视听作品利用途径的扩展,视听作品创造的经济利益增加,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平衡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有关视听作品的概念和利益分配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使得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在权利人间引起了一些纠纷。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先后出台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二稿和送审稿,针对视听作品利益分配提出了修改意见。本文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各个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将现行《著作权法》与修改草案对比,从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角度讨论完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以期构筑完整的视听作品利益分配体系,为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一章对视听作品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在借鉴了国外对视听作品的立法规定后,可以确定以“视听作品”代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给出了视听作品的定义,并取消了录像制品。本章主要分析了视听作品的构成要素和独创性程度,明确视听作品利益分配机制的讨论前提。第二章围绕我国视听作品利益分享机制的现状,分析了我国视听作品利益分享机制的不足以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为改善这种情况所做的修改,并针对修改草案的具体规定阐述了草案所存在的问题。为平衡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改善作者和表演者利益常常被挤压的现状,修改草案赋予了作者、表演者“二次获酬权”。本章指出二次获酬权的引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作者、表演者的生存现状,但是该规定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三章围绕是介绍有关视听作品利益分配的国外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着重介绍了作者权法国家法国、德国和版权法国家美国的立法例,作者权法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作者的“平等获酬权”,而在版权法国,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关系是通过劳动报酬进行支付的劳资关系。在对比讨论了以上国家的立法模式后,笔者结合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现状,总结了视听作品利益分配的国外立法对于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启示。第四章针对上述研究提出了完善视听作品利益分配机制的建议。本章首先分析了视听作品利益分享权的权利属性,对于著作权修改草案提出的二次获酬权结合视听作品利益分享权的性质确定了二次获酬权立法模式。同时参考国外立法经验以及我国产业现实,笔者分别从完善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主体、二次获酬权的行使以及规定增加利润请求权三个方面对视听作品利益分配机制的健全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对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