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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确保学生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准挤占体育活动时间和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它一些法规对学生的体育权利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体育权利是学生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迄今尚未见有关对中学生体育权利及其体育侵权行为问题的研究报道。所以,可以说这一课题是体育法学领域里一个新的尝试,通过对侵害中学生体育权利行为的研究,对于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体,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保护中学生的合法体育权利都具有积极意义。 本课题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研究、面访、座谈、问卷调查、数理统计、案例分析与归纳推理等研究方法。通过对权利和涉及中学生体育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得知,中学生的体育权利就是中学生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中所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某种利益的能动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受体育教育权、体育财产权、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以及对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 通过对湖南省和其它部分省市的中学生、中学体育教师和部分行政干部的问卷调查发现,侵害中学生体育权利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且表现为不同侵权类型,但就其侵害对象的具体内容来看,可分为:侵害中学生受体育教育权、侵害中学生体育财产权、侵害中学生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侵害中学生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四种类型,每一种类型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构成对中学生体育权利的侵害须具备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对中学生体育侵权行为的研究表明,发生侵害中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暴露了我国体育立法体系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体育法制观念淡薄和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要维护中学生的体育权利,首先应该正确认识中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树立恰当的现代中学生观;其次应加快体育配套立法建设,建立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此外,还应加强全民体育法制教育和健全体育法律法规的监督约束机制。 本研究对中学生体育权利的侵权行为的揭示,对于如何维护广大中学生正当的体育权益,完善有关中学生的体育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培养具有健康体魄以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