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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世界各国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更为密切。在世界经济的发展进程中,跨国公司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国际的经济交往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但是同时我们看到,伴随着跨国公司经营方式的不断复杂化,国际税收问题也日益突显。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时,把税负的高低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为了达到减少公司税收负担的目的,一些公司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受控外国公司来延迟或者根本不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从而达到了避税的效果。世界各国为了维护自己的税收利益,纷纷在本国建立起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对由本国居民控制的受控外国公司中可归属本国居民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征税。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率先建立起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此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也都效法美国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纷纷建立起本国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在这项制度中,有关受控外国公司的界定问题是该项制度的适用的起点。因此,如何界定受控外国公司成为了各国立法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中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并对受控外国公司作出界定,这是我国反避税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我国的反避税的实践操作尚不成熟,这导致了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也存在很多问题,仅仅体现在受控外国公司的界定这个层面上就遗留了很多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将着重研究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中有关受控外国公司界定的问题,通过这项研究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完善和改进。本文分为四章进行分析。第一章是对国际避税的概述;第二章介绍受控外公司出现的法律基础和经济基础;第三章综合分析了受控外国公司的界定问题,通过对控制权、避税地等要素的分析,明确了受控外国公司界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我国有关受控外国公司界定问题立法的现状和问题。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文的解析,指出了我国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在其后对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立法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