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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源于罗马法,契约也一样。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整个契约制度中,其最主要的原则便是契约的自由。然而从19世纪中叶开始,自由经济快速发展壮大起来,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契约自由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也曾被有的专家之为“合同的死亡”。显然,现在仅仅依靠契约自由已经无法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还需要结合契约正义予以修正。契约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如果我们片面地追求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则会伤害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这也违背了契约正义的精神。因此,如果完全依靠契约自由不仅不会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反而成为一种障碍。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实现契约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现代法律所应当完成的使命。强制缔约义务的产生就是现代法律为了维护契约正义而做的一种尝试,它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以防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强制缔约义务的出现,对于社会的稳定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本文一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节主要是对基本问题的阐释。本文在第一部分分析了强制缔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学者们对于强制缔约义务内涵的不同观点,从而得出强制缔约义务的含义、特征以及其性质。第二章节主要是对强制缔约义务正当性的研究。该部分共分为两个方面,即从国家干预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合同正义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完善两个方面对强制缔约义务的理论基础予以研究。第三章节主要论述了强制缔约义务的类型。该部分从强制缔约义务主要类型的考察以及其主要类型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四章节主要是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法律责任的研究。该部分从义务人所应承担责任的性质、形式以及范围三个方面入手,对其进行研究。第五章节主要是对我们国家强制缔约义务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研究。该部分主要从其适用的范围、条件、承诺时间以及法律责任入手,对我们国家在这些方面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