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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对来自司法官员的讯问有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广义的沉默权还包括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自中国政府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沉默权问题一直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研究的一大热点。本文通过对沉默权的产生、发展、诉讼价值及其缺陷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论证了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架构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论主要分析沉默权的含义以及研究沉默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沉默权的起源和发展问题。文章首先介绍关于沉默权起源的两种不同观点,接着重点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文献关于沉默权及其程序保障规则的规定,希望这一介绍能给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提供某些有益的借鉴。 第三部分主要评析英美两国关于沉默权的限制及其争论内容。文章认为,英美两国对沉默权作出限制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并且与沉默权的缺陷有关。但是限制沉默权并不意味着取消这种权利,它是控制犯罪与程序正当两种诉讼目的价值权衡的必然结果。 第四部分将研究的重点由国外转向国内。文章在分析中国现行法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及其主要原因之后,进而在深入剖析沉默权与如实陈述义务利弊的基础上,论证了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主要对构建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作出初步设想。文章认为,具体构建沉默权制度,应当以刑事诉讼发展趋势为导向,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多种效应,兼顾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两种诉讼目的。文章最后对设置沉默权的程序保障机制和构建消除沉默权负面影响的配套体系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