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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指劳动者跨区域、跨身份、跨体系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也相应地从原来的缴费地转到另一个缴费地,或从一种保险体系转到另一种保险体系。在此过程中,体现着养老保险权利与养老义务的统一,即劳动者在流动中养老权利的保护和养老义务的平衡。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顺畅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过程中需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然而,在我国由于养老保险统筹的低层次、现行财政体制导致地方与中央博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技术制约以及配套措施不健全的原因,严重地阻碍了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长期以来,我国的许多学者开展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大量研究,由于我国现阶段处于新旧政策交替时期,新政策开始执行只有2年,基于此背景下的相关研究甚少,本文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对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影响因素分析、养老保险转移的技术制约,以及养老保险转移相配套的政策完善。 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但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复杂性,以及养老保险相关立法滞后的现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受到多方面因素制约,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刚性需求并不能得到满足,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政策执行仍有待完善等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流动就业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完善现有社会保障理论,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