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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医疗领域也承受着体制转换所带来的种种无序与失衡。表现为医疗事故激增,大量的医疗纠纷被诉诸法律,乃至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如何正确认识并妥当处理医患关系成为人们倍加关注的焦点,这也是以追求社会公正为目标的法律所不容回避的问题。而在这一问题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并就医患关系为什么适用消法、适用消法有何价值、又如何适用消法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研究。探讨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首先应明确消法与医患关系的性质。本文通过对理论界关于消法性质三种观点的评述,彰显了消法的社会法属性,并基于此而界定了消费关系的三个特征;同时,通过对医患关系“平等”二重性的分析,肯定了医患关系在形式上的平等性和实质上的不平等性,明确了其应属于社会法的调整范畴;其次,笔者又结合医务界和理论界的不同观点,从海峡两岸比较法的角度认定了患者是消费者、医疗机构属于经营者,从而明确了医患关系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如此,本文从消法的理论基础与法定调整范围两个方面分析了医患关系适用消法的原因。 第 1 页 共 4 页<WP=4>消法同任何法一样具有自己的价值取向。笔者在消法的人权价值、秩序价值与效益价值的基础上,指出了医患关系适用消法的价值与意义,即:消法的对医患关系的适用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有利于维护医疗秩序、有利于促进医疗效益。既然医患关系应当适用消法,那又如何适用消法?本文概括了消法调整医患关系的三条基本原则,即侧重保护患者原则、国家与社会原则及适度保护原则。可医患关系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关系,因而笔者通过对消法调整医患关系两种模式的利弊分析,认为采用特别立法的方式来实现消法对医患关系的调整应更为适宜。基于此,笔者又就消法调整医患关系的的框架、患者的权利与医疗机构的义务、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承担及医疗损害的赔偿原则等若干内容进行了浅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