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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探讨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相关法律问题。首先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的性质为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然后分析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在适用中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物权法》第181条适用问题的基本思路。本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我国《物权法》第181条之性质分析”,主要从与英美法系浮动抵押制度及大陆法系企业财团抵押制度的对比进行分析,并指出了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的制度缺陷。第二章“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在适用中的问题”,主要讲述了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在适用中的基本问题、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的竞存和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的局限性。第三章“完善我国《物权法》第181条适用问题的基本思路”,主要从加强银行对抵押人的监管和完善与《物权法》相关的配套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