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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综合利用并分析光绪朝《清会典事例》、《清实录》,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广储司茶库档案》、《内务府来文档·东北参务》,《历史档案》中相继出版的各朝参务档案,《长白丛书》中清代东北参务档案,《盛京参务档案》,《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等大量满汉文档案,和清人笔记及国内外相关论著的基础上,拟从清代东北参场管理、各朝采参政策和机构之管理、人参使用之管理三个方面考述清代东北参务管理之全貌。通过对此三方面的考述,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康熙二十三年暂停八旗分山制之前,清代主要集中在吉林、乌拉、宁古塔地区实行八旗分山采参,其本质是八旗贵族内部对人参经济权益的分配,客观上避免了各旗间为争夺参源而发生的冲突。此后,人参开采权,逐渐被以皇帝为代表的皇室所垄断,此外,乌苏里参场的新发现也促使八旗分山制的衰落。为保护东北参场,清廷还西设柳条边、东防朝鲜,实行东北参禁,此为东北参场管理之外延。而康熙二十三年之后,相继实行扩大参场、歇山轮采的政策,构成东北参场管理之内核。其次,清代东北采参机构及政策之管理,经历三个阶段:(一)顺康年间东北采参两条主线:一是盛京采参,由京师总管内务府和盛京上三旗包衣佐领共同经办;二是吉林、宁古塔、三姓采参,实行京师总管内务府和吉林打牲系统制管理。(二)康熙末年至乾隆九年,官办采参定制收课制和皇商承办采参。(三)将军衙门参局制。此时在领票采参管理上,盛京和吉林两地相同之处在于,均实行过烧锅领票采参,进而对于官放接济银采参之不足进行补充,为清朝采参管理注入活力。但由于盛京和吉林地理位置和自身特点的不同,又存在差异,主要体现于盛京船规银津贴参票法和吉林私放民票,虽然前者最后得到清廷承认,后者自生自灭,但均是地方政府为转嫁采参困难而实行的新尝试。最后,清朝对人参使用的管理,即对人参公用和人参售卖的管理。八旗分山采参时期,一般均由八旗王公和内务府管理上收官参事务;雍正年间定制收课和商办采参时期,主要由皇商收参,上交内务府;乾隆九年设立官参局,由京派员会同东北地方将军,对人参进行监放监收,后停派京员,只由东北地方将军掌管。足见上收官参逐渐上升到国家层面,成为东北地方官员的政治职责之一。官参的使用主要由总管内务府管理,主要用于药房、内用、太医院、赏赐大臣、售卖等。对于官参、余参之售卖,清廷均有明确的规定,但余参售卖均要以维护官参售卖发展为前提。纵观有清一代,顺康时期乃人参售卖尝试阶段,雍正时期乃皇商经办的过渡阶段,至乾嘉时期规范化、程序化。尽管道光、咸丰、同治、光绪时期,国运由盛而衰,参务废弛,然人参售卖之程序,一直延续乾嘉之规定,可谓清代人参售卖制度合理之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