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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末,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家曾出台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为配套中央建设投资资金的需求,纷纷建立了隶属于本地的地方融资平台。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万余家。与此同时,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问题也引起高度关注。怎样化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问题,探索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被提上日程。资产证券化是将特定资产实现可交易流通化的一种融资手段,与传统融资手段相比具有复杂的结构和精妙的设计,又体现出稳定现金流基础、结构化融资、表外融资的独特特征。但人们在反思2008年次贷危机的各种金融弊病时,不免将危机的发生归咎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通过分析次贷危机与资产证券化的关系可知,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只是一种融资工具,危机的发生并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必然产物,只是这种融资工具被不恰当的运用。地方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具体是指以项目收益为基础资产,面向市场发行可流通证券的过程。地方融资渠道单一、过度集中的银行信贷风险、可能发生的财政风险以及现实城镇化建设资金的需求都揭示了地方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我国已经初步具备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环境、地方融资平台拥有优质的证券化资产以及资产证券化能够增强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外部监督功能等又解释了可行性。结合案例“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益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计划”中的资产运作,分析可知该计划反映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属性最终落脚为信托法律关系。对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来说,资产证券化在次贷危机过程暴露的问题的确是一种警示,一些经验教训我们必须吸取。中国地方融资平台要想避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内容过于原则等问题,就必须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运用内外部信用增级相结合的模式,统一规定信用评级法制以及重构信息披露制度等手段使得资产证券化这项融资工具能够更加高效的为地方融资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