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制度。由于中国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进行深入的研究,致使国内立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制度缺陷,现行的立法不仅零散粗糙而且根本无法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这种制度缺陷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市场交易的秩序与安全。由于制度的不健全,给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有效管理带来很大的阻力。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急需寻找科学的理论基础,而且期待着一部缜密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动产登记法的出台,为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做出统一的规范。本文从不动产登记的定位、功能、原则、具体制度等诸多方面就不动产登记立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在第一部分认为不动产登记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改变过去将不动产登记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对不动产进行管理手段的思维,将其定位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第二部分是对国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瑞士和日本不动产登记的几种行为理论和实践。第三部分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定位,建议应当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全面统一。同时认为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需要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予以明确。对不动产登记的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效力不统一、登记簿不统一、权利证书不统一。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全面统一,以实现程序正义和效率最大化为最高价值。为确定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我们需要界定不动产的范围和确定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第四部分认为在将一部法律的功能定位后并据此确定了该法所调整的对象,就应当据此建立该法律的基本原则。因为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该法的灵魂,是立法、司法以及法律解释的依据,是法律演进的基本工具。因此不确定其基本原则就无法设计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本文认为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应当以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原则、效率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申请原则和形式审查原则为出发点而制定。第五部分认为为了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法的功能,贯彻不动产登记法的基本原则,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除了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加以细化和修正外,还必须引进和构建一系列全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些制度有不动产总登记制度、不动产赔偿基金制度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阅与使用制度以及不动产登记官制度。本文最后部分建议建立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制度。任何法律制度的落实都有赖于一定的强制手段,不动产登记法也不例外。贯彻法律的强制手段便是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的担保,没有法律责任的担保,法律义务必然会流为纯粹的形式。不动产登记法规定有多种义务,因此也必须配套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应当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