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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居民个人对其金融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需求日益旺盛,在此情形下,商业银行委托理财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与委托理财业务的飞速发展相伴而来的也有大量的委托理财纠纷,目前的纠纷大多是由商业银行告知义务引起的。那么,究竟何为商业银行在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告知义务?其法理基础为何?如何履行告知义务?带着这些疑问,本人选择了商业银行在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告知义务作为自己的硕士论文选题。本论文运用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对商业银行在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告知义务进行了较为全面详细的研究。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内委托理财业务的概况。包括商业银行委托理财的定义、商业银行委托理财业务发展的背景和现状以及对商业银行委托理财业务的分类等。鉴于商业银行委托理财是新生事物,是以有必要将其概况一一介绍,以在下文引出对商业银行在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告知义务的研究。第二部分,研究了商业银行在委托理财业务中告知义务的定义和商业银行委托理财业务的“委托—代理”性质对商业银行在委托理财业务中告知义务的影响。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在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告知义务定义应该为:商业银行在委托理财产品宣传和委托理财合同订立、履行阶段,必须依照相关法律制度将与理财业务和银行自身有关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委托人做出书面特别说明,以便使委托人依据这些信息及时、准确地理解自己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法定权利与义务。第二节阐述了商业银行委托理财业务的“委托—代理”性质,并指出商业银行在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告知义务是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的体现。第三部分,阐述了商业银行委托理财业务中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学角度看,商业银行告知义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从合同法角度看,商业银行告知义务是基于合同的随附义务和格式合同性质的要求;从消费者权益理论看,商业银行告知义务是基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要求。第四部分,阐述了相关法规对商业银行委托理财业务中告知义务的履行的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关于商业银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两部主要法规,其中对商业银行在委托理财合同前的宣传介绍阶段、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中和合同权利义务结束后的告知义务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第五部分,着重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告知义务制度进行了研究,从而指出了我国关于商业银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告知义务制度规定的建议。笔者认为,应该从完善法律法规做起,由政府对公众进行金融教育和辅助的信息告知,最后通过商业银行自律制度,使商业银行在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告知义务得到完全彻底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