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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登记制度,在物权法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秩序,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正确与否,不仅影响到不动产当事人的直接利益,也影响到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甚至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价值。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最后救济措施,在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制度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的《物权法》对于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只作了原则性的简单规定,实践中,由于不动产登记部门、司法部门等各不同机关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问题理解不一,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及规范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在即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法中应对登记错误赔偿问题作明确规定。本文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不动产登记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等进行分析、界定,进而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方式等进行探讨,最后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应认定为行政确认行为,在现有制度下选择行政机关作为登记机构是最佳选择。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性质是国家赔偿,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登记机构在没有尽到依法应尽的审查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登记错误源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申请人的混合过错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范围应限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同时,为解决赔偿资金,应考虑引入保险机制并设立赔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