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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合同纠纷是私法案件的最大来源,而对合同效力的判断、确认和处理是司法机关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所必须完成的任务。由于我国的法治环境比较脆弱,司法仍未确立起应有的权威地位,法院和法官在社会生活及政治体制中仍未获得应有的尊重,在各种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面前,法官们现有的司法技能及法治理念显得过于稚嫩,在合同无效的司法处理上显露出随意性和非专业性,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本论文以合同无效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理论为基础,从合同无效的司法确认方法、合同无效的司法确认标准、合同无效后果的司法选择、合同无效司法处理的诉讼时效以及我国合同无效司法处理制度的反思和完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最终试图对我国民商事合同无效的司法(包括合同无效的判断、确认和处理)确立一套相对统一的标准,以助益于民商事合同司法。论文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笔者研究本课题的缘由、论文的主导思想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第一章,即“合同无效司法处理的基础理论”。首先,通过对几个基本概念的界定明确了论文的范围。第二,合同无效的司法处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所涉合同无效进行确认,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安排的行为。它既不同于准司法处理——仲裁,也不同于非司法处理——和解及民间调解等。第三部分为第二章,即“合同无效司法确认的方法”。只有在确定合同无效后,才能适用法律中有关无效后果的条款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安排。因此,法官对一个合同案件进行裁判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那么,法官判断合同无效的方法(亦即司法方法)是什么?本章着重从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发现法律的方法、适用法律的方法以及强制性规范的确认方法四个方面论述了认定合同无效的司法方法。第四部分为第三章,即“合同无效司法确认的标准”。判断合同无效,除了需遵循一定的方法外,还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本章中,笔者归纳出原则性标准(即公序良俗)、规范性标准(即强制性法律规定)及补充性标准,作为法官认定合同无效的司法标准。第五部分为第四章,即“合同无效司法处理的后果选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官应进行怎样的司法处理才算适当?本章从返还财产和损失赔偿两个方面,详细论证和阐述了适当处理的操作方案。第六部分为第五章,即“合同无效司法处理的诉讼时效”。对合同无效的司法处理,还涉及到如下两个时效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无效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二是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提出对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要区别对待的观点,即:对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对相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对第二个问题,也应对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区分,债权性质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而物权性质的请求权不适用。第七部分为第六章,即“我国合同无效司法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我国法院在合同无效的司法处理方面虽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在法律和法理之间,在司法解释和法律之间,在不同的法院判决之间,甚至在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在合同无效的司法处理上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不仅体现在合同无效的认定方面,而且体现在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方面。笔者在对现状进行罗列、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的进路:一是在合同司法中确立与遵循比例原则,二是建立和完善合同无效的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