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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的核心地位,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和“案卷中心主义”的传统模式将得到改变,以此为基础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方式也将发生变化。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综合运用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实现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和最终裁判。“以审判为中心”对法官的审判能力提出了更高挑战,探析法官审判行为在该制度中的逻辑运行机制,阐明新制度下诉讼关系、法官行为及约束机制诸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有表现,明确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定位,有利于法官行为展现出有别于“以侦查为中心”的生动形态,进而促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国家司法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变。法官进行刑事审判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知识和高超的审判逻辑推理技能,也需要以一种法律实用主义的司法态度处理具体案件所展现出的复杂经验实在,面对“法律形式主义”思维方式为主导和“法条主义”法治的现实,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处理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行为逻辑的基本要求。法律实用主义的司法裁判方式作为一种中间道路,能够帮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加全面地分析案情、作出合理裁判,不拘泥于形式主义的不合理规则,并依据详实的案内案外材料充分说理以便说服最大范围的民众。改变刑事审判证据思维,正确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同时以法律论证理论重构刑事审判的逻辑法则,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下经验与逻辑结合的应有之意。经验法则搭建起刑事审判的舞台,逻辑法则是法官确保裁判公正的必要技能。“排除合理怀疑”提高了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完善了证据运用的经验法则,拓展了证据运用的范围与方法,有助于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并彰显人权保障之功能。以法律论证重构刑事审判的逻辑法则,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得以全面、充分展开,并最终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质言之,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提高以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为基础的法官审判逻辑技能,通过保障审判独立、完善审判与侦查、起诉的刑事诉讼关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等措施确保法官在“以审判为中心”制度中正确进行刑事审判行为,有利于刑事诉讼证明体系和证明活动的改进,继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顺利实现。论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与法官行为逻辑理论有关的背景知识,包括法律实用主义与法律逻辑学相结合的研究进路、对法官行为逻辑的概念分析,进而阐述“以侦查为中心”制度下的法官行为逻辑的具体内容与特征,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行为逻辑的研究探讨做好理论基础解释和参照物准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论文核心部分,第二部分主要在理论层面介绍“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行为逻辑具体内容,并结合部分实践经验进行阐述。首先对“以审判为中心”制度进行全面分析,进而围绕该制度,就法官应当如何进行刑事审判行为在刑事审判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两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从理论上建构起在实用主义司法态度和法律逻辑理论指导下的符合“以审判为中心”要求的法官行为逻辑。第三部分对法官行为逻辑理论进行实践应用方面的展开,在结合了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职业伦理在内的各项刑事审判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在确保法官充分行使审判权以保障其得以按照法官行为逻辑要求进行审判活动、提高法官具体的行动能力、完善审判与侦查、起诉的关系、对审判权的监督与制约等具体的实践问题方面,对法官应如何思考和行动,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行为逻辑理论作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