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微乎其微,现有的规定不足以保护网络著作权人。互联网领域的最大特征是“匿名性”,这为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带来很大挑战。一方面,著作权人很难查明某一直接侵权用户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互联网上的各类间接侵权人通过不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以避免著作权人追责。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因其服务的基础性,往往握有上述信息或能直接对侵权人采取措施。因此,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有必要增强其民事责任。目前国际上已出现了“三振机制”和“屏蔽机制”,路径不同、效果不同,各有特点。本文通过剖析这两项制度,判断其是否可以引入中国,从而完善我国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体系。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体系,并且指出有必要增强其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判断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时会参考“避风港”和“通知-删除”的规则。我国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是间接侵权人,也不负有任何积极作为的民事义务。我国以上的制度安排在面对新型网络环境时就暴露出了弊端,在直接侵权人、间接侵权人都隐藏身份的情况下,权利人会因为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来维权,从而产生维权受阻的情况。此时,从基础服务提供者的角度入手,为网络著作权人设置最后一道保护屏障,较为合理。因此,建议完善我国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体系。第二章主要分析“三振机制”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并判断其是否具有借鉴性。“三振机制”因其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设定了“连续通知-断网”的义务,使著作权人和一般网络用户产生了激烈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是其违反比例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断开用户网络”义务对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权造成威胁;其次,还涉及个人信息披露的问题,各国无法保证在落实“三振机制”同时,保证公民的个人隐私。经过长期实践,“三振机制”成本过高,收效甚微。各国立法者考虑到以上因素,导致“三振机制”的弱化成为国际趋势。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不宜引入“三振机制”,以此为模板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设定民事责任。第三章主要分析“屏蔽机制”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判断其可借鉴性,并提出将其融入我国法律规范时的建议。“屏蔽机制”的设计思路有一定的可借鉴性。一方面在“屏蔽机制”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采取屏蔽措施的对象是恶意侵权网站,一般不会影响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各国还通过限定被屏蔽网站的条件,保护合法经营网站的应有权利。另一方面,经过各国的实践证明,“屏蔽机制”不仅运行成本较低且切实有效。因此,为借助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力量,来保护我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可以借鉴“屏蔽机制”的思路。但也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体系,在借鉴的过程中,要注意融合性问题。一方面,在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中,要说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成为间接侵权人的情况,另一方面,在“避风港”的具体条款中,要说明其“适当注意义务”。最后,为了防止合法经营的网站因屏蔽措施遭受损失,还要进一步规定“恶意网站”的具体判断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