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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制度最初起源于私募注册豁免。随着金融市场的丰富与发展,合格投资者制度降低发行成本、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为各国所重视,其外延早已不局限于私募基金市场,而是活跃于信托和各级证券市场。我国现行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建设还不够成熟,合格投资者制度体系尚未形成,适用于不同市场、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差异化较大,在合格投资者认定和制度执行方面容易产生混淆,需要引起重视。从内容上看,合格投资者制度既是一种投资者区分标准,也是一项市场准入制度。从风险承受能力来看,合格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更佳,有能力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从专业知识和经验来看,合格投资者对市场行情、金融产品拥有更强的的筛选和判断能力,因而获准进入更复杂、风险系数更高的金融市场。通过投资者分类对资产状况和知识经验水平较差的投资者进行差别化保护,有助于实现金融市场的实质公平。本文第一章首先解释了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生及存在的必要性,合格投资者制度产生于私募市场,其创设初衷是为私募注册豁免开辟道路,因此在论述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时,需要考虑到私募监管和公募监管的区别,因为公募和私募面向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因此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差异化保护。本文第二章从全球资本市场发展的角度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起源进行了解读,并且对其中判定投资者“合格”与否的标准演变进行了梳理。同时,合格投资者制度是一项监管措施,反映了一国监管政策的特征。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但由于资本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相关经验的缺失,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在发展完善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本文第三章对我国合格投资者制度进行了归纳总结,笔者发现,在立法上,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制定主体、效力层级不统一的问题;在执法上,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执法力度较弱,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较弱。并且缺乏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纠结措施,对权益遭受侵害的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较弱。考虑到我国在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界限并不明晰,因此,本文在第四章研究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投资者适当性立法情况,主要分析其投资者区分标准和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投资者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等规定,意在为我国合格投资者制度完善提供借鉴。本文在最后一章节,引入了新《证券法》中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新《证券法》的修订,从法律的层级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重申了投资者保护的原则,并首次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亦规定了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