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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一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我国国内的相关研究不多,虽然有个别学者对合同效力的某些方面做出过研究,但是笔者觉得不是很全面,很抽象,始终未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合同为何被赋予强制力——法律效力?这个问题一直和某种宗教观念或道德哲学相联系而被说明。近现代而言,各国法律上一直通过意志决定论来获得说明。当然有许多学者对古典的意志决定论提出了有力的反驳,认为“意志决定论”存在伦理价值上的贫困。正是基于此,作者认为有必要对合同正当性的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合同之所以被赋予强制执行力不在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法律固然可以赋予效力,但是合同效力的载体只能是合同,法律的效力是合同效力的前提,而不能相等同。本文主要是对大陆法系的原因理论与英美法系的约因理论进行对比研究,从两者产生的原因及其理论基础、功能和发展趋势进行对比研究,最后认为我国应该选取符合社会正义的“意思合致”说明模式,以扶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契约正义”理论在我国民法中的重要地位。除引言外,本文主体结构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研究对象、目的和方法。点明合同效力根源这一问题,在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说明模式,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对象所在,也即合同效力的根源或本原问题。既然主要是通过两大法系两大理论的比较研究,其研究方法不外乎比较法学,另外一种研究方法是价值分析与价值论证的研究方法,就历史上存在的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合同效力根源的理论之价值因素进行描述和说明,挖掘其中包含的评价及该评价的作用范围。借助上述研究方法比较两大法系的两大理论,从中借鉴有价值的部分,引发对我国合同立法的思考。第二部分:合同效力根源的论战。对于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也即其根源的研究,就目前的理论学说而言主要可以分为四种:(一)形式主义理论;(二)意志决定理论;(三)原因理论;(四)约因理论。因此,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各种说明模式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大陆法系的原因理论。这一部分着重对于大陆法系的原因理论进行解说,以帮助我们对于原因理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该部分又分为三个方面:(一)契约原因问题的提出;(二)原因理论的发展——从古典主义原因理论到现代原因理论;(三)总结:原因理论对中国民法的启示。第四部分:英美法系的约因理论。该部分是对英美法系的约因理论进行阐述,结构上也分为三个小节:(一)约因理论的产生;(二)约因理论的发展。在这小节中,笔者就“获益——受损”规则的建立以及对“获益—受损”规则的质疑来说明其发展过程;(三)总结:约因理论对我国民法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原因理论与约因理论的比较研究。通过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我们清楚地认识了原因理论与约因理论的相关知识,因此这一部分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原因理论与约因理论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进行比较:(一)原因与约因的制度比较:概念与功能的比较及其产生的理论基础之比较;(二)原因理论与约因理论发展趋势之比较;(三)原因与约因异同之成因分析。第六部分:小结。我国合同立法应该选取的模式及其意义。这一部分是在对第五部分原因理论与约因理论比较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对比的研究,笔者个人认为我国区分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和无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在于新的“意思合致”。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转型的国家,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理应追随契约法变化的新潮流,在契约法中注入社会正义的理念,但是,我国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实践,使得社会缺乏民法经验和传统,因此,倡导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民法观念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笔者在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之下,认为我国应该选取的说明模式是符合社会正义的“意思合致”理论的模式,也即是在社会正义基础上的新的“意思自治”。总而言之,合同效力的根源在于两个层面,内在与外在相结合,也就是说意思自治与社会正义的结合,因此,任何合同要有效的存在,就必须在保障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