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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中后期,韩国面临严重环境问题,韩国学界与司法实务界逐步认识到以前的以防止公害为中心的对策方式已难以有效解决韩国的环境问题,开始探索新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在这种认识的转变过程中,韩国学界与司法实务界逐步认识到,环境权不仅应当被写入宪法,还应在宪法有关条文的指导下制定一系列的环境法规。于是在1980年韩国在其《宪法》第三十五条首次明文规定了环境权并以此条文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规。但是,在韩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环境权的同时,韩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又同时规定了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由法律规定。正因如此,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随之产生。在韩国环境权入宪后的三十余年里,韩国学界围绕着环境权的概念、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内容等问题争论不休。与此同时,在韩国有关环境权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环境权是否可为私人所主张、环境权的界限与范围、临时使用人能否成为环境权的主体、社会环境能否成为环境权的客体、容忍的限度等问题上韩国各个法院的认识并不统一。概括起来就是,韩国环境权既有其进步的一面也有其不足的一面。其进步的一面就在于韩国环境权写入宪法后,一系列环境法律制度随之建立,韩国国民基本上享有了由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环境权。其不足的一面在于,韩国环境权的具体范围和界限尚不明确、环境权立法上尚有欠缺,这就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困难。因此,本文基于对韩国环境权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情况的研究,得出韩国环境权的经验与不足,以期对我国环境权的确立提供理论经验。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选择研究这一课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及方法。第二部分为韩国环境权理论与实践。理论方面主要涉及韩国学界对环境权的一般认识、环境权的性质与效力、环境权的内容。就韩国学界对环境权的一般认识,有的韩国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人的一种适宜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有韩国学者则认为环境权不仅具有污染和不洁的环境的排除等消极性权利性质外还包括向国家积极请求洁净环境的保全的权利。就环境权的性质,韩国学界分别有自由权基本权利说、生存权基本权利说、社会性基本权利说、综合性基本权利说等四种学说。就环境权的效力,韩国学界分别有立法方针规定说、抽象性权利说、具体权利说、双重性权利说等四种学说。就环境权的内容,韩国学界认为环境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客体、环境污染排除请求权与生活环境造成请求权。实践方面主要涉及小学学生日照权案件、庆南小区日照权案件、鸵鸟农场受直升飞机噪音侵害案件、釜山大学案件、温泉开发案件、温山工业区案件等六个案件,本文在对该六个案件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归纳出了环境权是否可为私人所主张、环境权的界限与范围、临时使用人能否成为环境权的主体、社会环境能否成为环境权的客体、容忍的限度等五个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对韩国环境权理论的一点反思。韩国学界并未对环境权的权利结构进行探讨,故此本文谨慎地引入了霍菲尔德的权利结构分析方法最终得出了韩国环境权系一种社会权,其不具有私权属性。第四部分是韩国环境权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权入宪二是其他法律制度的构建。第五部分是结论。此部分是对全文的概括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