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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是指没有国家或者中央银行所提供的信用支持和担保,依靠金融创新,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实体和业务。在资本主义国家,影子银行起步较早,其业务的种类极为丰富,且规模巨大。相比之下,我国的影子银行起步则要晚的多,早期的影子银行在实际业务中仅仅是充当传统银行替代品的角色,业务范围一般局限于传统金融实体所覆盖不到的地区和领域。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状况持续低迷,国家经济政策开始要求金融业要发挥其灵活性和服务性功能。在政策利好和网络金融的崛起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影子银行开始表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但是由于我国的影子银行相对落后的业务模式,以及杠杆率过高、信息透明化程度低、流动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的影子银行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如果失控,其破坏力绝不仅仅局限于金融领域,甚至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爆发。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建立对影子银行系统而有效的监管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达成的共识。就目前来看,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监管主体尚不明确,监管对象模糊不清,监管理念落后,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这些都是我国对影子银行实施有效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并不能一味的采取打压的态度。系统而有效的监管既要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又要充分发挥影子银行灵活机动的特点,使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规制之下。本研究首先通过对影子银行的概念进行界定,阐述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功能。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状况、动因及存在风险进行分析,并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找寻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美国、英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后危机时代就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实践,针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缺失的情况,提出了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提升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和加强协调监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