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是在经济全球化造成世界劳工运动衰落和“三方机制”困境的背景下由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人权和劳工等NGO推动的,通过舆论曝光和抵制购买等方式迫使跨国公司在其供应链中保障劳工权益的跨国社会运动,是一种维护劳工权益的“多方机制”。作为一种外来的力量,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是否能够改善我国的劳工权益,首先面临的就是怎样获得合法性及如何进入我国的问题,而其在我国作用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拓展合法性空间、不断获得观念、组织和制度载体,并且不断将其运作模式复制到我国社会结构中的过程,笔者将这个过程称为“内部化”。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首先是通过生产守则监察的形式,利用跨国公司的国际采购供应链,作为我国劳动法的一种“私人执法体系”而在我国的市场领域“内部化”的。生产守则监察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市场规则的改变和企业主社会责任观念的“内部化”。但是,它是一种改善劳工条件的“有效但有限”的机制,其有限性除了与其本身内在的矛盾性有关外,还与我国国内结构的抵抗有关,即我国缺乏企业主的社会责任意识、工人的积极参与、公民社会的舆论监督以及政府的政策支持。
随着“超越审核”理念的提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开始与本土农民工NGO合作开展工厂能力建设和工人赋权项目,力图通过培训提高工厂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工人利益的表达机制。工厂能力建设和工人赋权项目由于注重与本土NGO的合作,使得这些组织获得了资金、经验和发展空间,“独立工会”和员工代表机制的探索也为该运动创造了工人参与的通道,运动进一步“内部化”所需的公民社会和工人组织的基础得到了培育。但是,这一“内部化”的过程也受到了国家对NGO和工人自由结社的限制性政策的抵制,两者都在国家政策的夹缝中艰难地寻找着生存空间。
近年来,我国兴起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本土化”浪潮,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占据了媒体和学术的话语空间,并已上升到国家立法和地方政策的层面,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进一步“内部化”,而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也以积极的姿态开始了主导“本土化”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实践。但是,作为“本土化”和“地方政府主导”的两个主要特征,建立本土化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以及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审核纳入我国劳动法制轨道在现实中都无法操作,从“劳动执法”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话语转变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执政方式,还需要时间来检验和证明。
上述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内部化”的过程,是一个依次作用于我国的市场领域和公民社会领域,又通过这两个领域的改变间接影响我国各级政府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来自国际的公民社会和市场力量与我国国内的原有社会结构不断进行博弈,拉锯式发挥作用的过程。同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内部化”的每一个过程,也都是以我国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制度为条件,又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我国社会结构和制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该运动本身的缺陷和我国社会结构的顽强抵抗,共同造成了其改善我国劳工标准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