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在实现大学自主办学、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法律自身及教师参与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大学章程在教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方面式微。因此,通过对不同大学章程文本的比较与分析,发现大学章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章程提供参考,也可为教师权利保障体制探索一条新路径。本文通过文本分析和比较分析法,选取了教育部首批核准的六所大学章程,通过对教师权利条款和教师权利内容的比较,我们发现:在权利条款方面,教师权利条款大部分居于中间偏上的位置,体现了各大学对教师权利的重视;在权利内容方面,各章程以列举与概括的形式阐述了教师权利,且都规定了教师有申诉的权利,但并未对申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由于我国大学章程建设起步较晚,在教师权利内容设定上难免存在照搬《教师法》之嫌,导致各大学章程在教师权利的规定方面具有趋同性。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制定与实施上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大学章程作为教育法律法规的“下位法”,在教师权利救济方面也存在程序法缺失的问题。另外,由于教师参与不足及缺乏一直高质量的章程制定队伍等原因,使得大学章程中就教师权利的规定存在教师地位凸显不足和教师与其他教职工权利及保障没有严格区分等问题。基于大学章程就教师权利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试图选取了国外四所大学章程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大学章程在其文本规定上都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大学章程的特色十分鲜明;二是对教师权利内容的规定较为具体;三是对不同种类教职工的权利义务进行严格区分;四是明确规定侵权教师权利的种类和救济途径。我国现有教师权利救济渠道单一、救济机构不健全、救济制度之间缺乏衔接等,所以,应以大学章程建设为抓手,通过建立专业的教师申诉受理机构、明确申诉范围、明定申诉程序等方式完善我国教师申诉制度;通过制定大学章程实施细则来细化教职工的分类、教师的各项权利及权利救济制度;通过大学章程条款设定、教师自身定位等方式强化教师主体地位;通过组织教师学习或参与大学章程或实施细则的建设等方式加大大学章程宣传力度,让教师认识大学章程、了解大学章程,并通过大学章程维护自身权益。国外大学章程经过近千年的发展与完善,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章程制度体系,我国大学章程起步较晚,在章程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应该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大学章程,健全我国教师权利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