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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在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保护方面仅规定在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上,其保护的对象也只体现在未满时十四周岁的儿童。对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出现了立法上的缺失。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为指导,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男性间的性侵犯案例中选出三个典型案例,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和评价,并以此为立足点,在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采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就古今中外性侵犯犯罪的相关规定比较研究、我国现阶段在性犯罪方面的立法现状、缺陷、男性间性侵犯行为所涉及的男性性权利是否应得到保护、如何保护以及如何进一步加以立法完善等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 结合各专家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女的性权利都应该不分性别地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地修改刑法中关于性犯罪特别是强奸罪的相关条款,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围,增加性侵犯的相关法律概念,增加女性作为强奸奸罪的直接主体。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刑法保护体系,更好地体现我国宪法关于“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宗旨,更好地落实我国男女公民权利的实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