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舜典》命夔数言曰:“诗言志,歌咏言;声依咏,律和声。”诗歌从一开始便与音乐紧密相连。诗歌的音乐性是一个古老的诗学概念,无论是作为一种语言学的隐喻,还是关于格律的探讨,在传统诗学中都大量存在。但就诗歌翻译而言,诗歌的这种音乐属性却因其不可译性而往往被置于边缘,甚至遭到忽视。
纵观诗歌翻译研究,诗歌的意义和形式始终处于二元对立的地位。重形式还是重内容成为千百年来诗歌翻译论者争执的焦点所在。诗歌音乐形式的翻译是音乐性传达的主要手段。有学者主张“形式对等”,或传达“形美”,使音乐形式能够重现于译文之中。但也有人主张舍弃音乐形式,用散文体翻译诗歌,理由是音乐形式之翻译会破坏诗歌之意义。作者认为,诗歌的音乐属性是诗歌的音乐形式与诗歌内容情感的相统一。因此,音乐形式的翻译不仅不能充分传达诗歌的音乐性,还会损害诗歌的意义,即“因律害译”。
本文提出诗歌音乐性核心的观点。吸取朱光潜以及马利坦等学者的美学观点,将诗歌的音乐性分解为内在音乐性和外在音乐性。内在音乐性是诗人灵感的闪现,是情感的无声流动,是诗歌的根本属性;而外在音乐性则是诗歌的音乐形式,是诗歌内在音乐性的表现,使内在音乐性更好地在读者心中产生共鸣。因此,诗歌音乐性翻译便不能简单地看做是音乐形式的翻译,而是诗歌内在音乐性的有效传达和外在音乐形式的重新构建。将内在音乐性的传达作为诗歌翻译的根本,为诗歌音乐性的翻译提供了新的角度,也有助于解决诗歌翻译中关于形式与内容的论争。
诗歌是内外在音乐性的欣和无间,因此译诗也应该同样做到内外在音乐性的相和谐。译者应该探求诗人的灵感,体会原诗的内在音乐,然后从译入语中寻求相和谐的语言形式来传达。因此,译者要有诗人般的思维,要熟谙双语的诗歌形式。译诗的过程就是创作的过程。
本文选择了极富音乐性,但在翻译界却较少被提及的乐府诗歌作为个案,从内在音乐性的传达以及外在音乐性的再现两方面对四首乐府诗歌及其英译进行了整体审视和全面分析;同时对汪榕培和Birell两位译者的译本进行了比较述评。汪榕培“传神达意”的原则更宜于诗歌音乐性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