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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时期顺应司法改革应运而生的创举,有着远大的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被害人作为诉讼主体在程序中占据关键地位,其作用至关重要。可是制度安排中被害人主体地位相形见绌,权利赋予捉襟见肘,被害人对制度适用既无决定权,也无法有效参与程序运行,被置于程序之外。被害人有效参与程序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是被追诉人、司法机关、社会等多方主体权益维护的必由之路,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有之义。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属性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关键意义,制度广泛适用若无被害人有力参与则平添司法风险,严重折损制度公正属性。案件重心前移模式下检察机关居于主导地位,控方内部阵营存在分歧时被害人难以有效参与则会丧失程序参与关键机遇。第二部分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深厚理论基础,程序正义、人性尊严、平等保护、矛盾化解等司法理念为被害人实质参与程序提供了理论论证。第三部分阐述了其他国家和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中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同意某种意义上是制度适用要素、知悉案件详细信息、对部分协商内容享有决定权、协商过程留痕等先进经验皆可资借鉴。第四部分阐述了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不足之处,知情权享有方面检察机关告知内容限于诉讼权利与相应程序,通过阅卷知悉案情受制于许可限制,难以参与检辩协商过程,意见发表不受检察机关重视,不起诉救济乏力。第五部分阐述了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完善措施,检察机关开示证据,取消代理律师阅卷许可限制,参与检辩协商过程主张权利,对被害人意见作出回应说理,重视被害人赔偿诉求,确立程序性制裁措施。程序流转环节将起诉书送达被害人,对不起诉实行司法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审查起诉阶段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有着深厚理论基础与客观现实基础,将被害人权利予以有效保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