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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生产也称为定牌加工,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产品设计,由加工方进行代加工并贴附委托方商标,而后将产品全部交由委托方销售的生产方式。国内加工方接受国外具有合法商标权的企业之委托,生产带有委托方商标的产品并交由委托方全部销往国外,当国内存在与委托方商标一致的合法商标权人时,就会产生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我国并没有直接规定贴牌生产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通过对2001年-2015年主要的贴牌生产商标侵权案件的分析,发现国内对贴牌生产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呈现不侵权化的发展趋势,且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并且这些案件争议的焦点无外乎四点: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否符合商标的地域性、是否造成商标混淆、贴牌生产企业是否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对此笔者基于一般民事侵权理论、利益平衡原则、商标基本原理、商标混淆理论四个角度进行具体的分析。在立法层面上,应该进一步确定“商标使用”的概念,进一步细化对“混淆可能性”的界定,并注重海关保护制度与《商标法》的一致性;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应该合理认定“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并兼顾贴牌生产商标侵权案件各方的利益;在贴牌生产企业层面,要做好风险规避,努力实现由“贴牌”向“创牌”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