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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表现出政府鼓励创业的决心,以及希望通过创业创新促进我国经济进一步提升的信念。随着商事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的创业市场和资本市场均变得十分火热。上市公司创始人为了公司的发展需要向外部筹集资金,而融资的过程必然带来股权的稀释。但稀释,不该等于失控。在职业经理人市场还远未成熟的环境下,创始人与投资人、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博弈变得日趋复杂。在享受开放股权聚集资本所带来的诸多好处的同时,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保持正变得越来越难。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主要围绕文章选题的研究背景、意义、论文研究思路、结构及研究方法来进行。第二部分是分析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保护的必要性及其应受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通过分析近期我国发生的俏江南、雷士照明、万科股权纷争案,深入剖析其创始者丧失控制权的原因及失败的教训,同时分析创始人控制权博弈普遍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分析百度通过“双重股权结构”成功上市以及阿里巴巴通过“合伙人制度”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分析这两种成功模式的特点和二者所适应的不同商业环境及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创新之处。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保护的建议。这部分主要是围绕两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我国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保护需要重视人力资本的商业环境,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保护的制度设计,笔者主要从股东大会层面、董事会层面提出制度方面设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