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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讯表决是指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通讯方式(包括书面、电子方式)行使其表决权从而决定公司意思的一种制度安排。股东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对于公司民主的确立,自有其正面积极的意义。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可以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通讯表决还是因为其优越性被许多上市公司所采用。中国证监会2000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了股东可以实行书面投票,2004年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引进了网络投票方式,但是书面投票却被放弃,因此在我国始终没有建立完整的通讯表决。从学界研究看,缺乏对完整的通讯表决制度进行研究,阐述的角度更多的是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很少有制度具体运作的,因此从总体上说,目前学界关于通讯表决制度的研究是不全面的、肤浅的。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分析检讨我国实践,比较借鉴国外实行通讯表决的经验,意在建立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体系。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建立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的必要性。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律地位要求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应具有多样性,这客观上要求建立通讯表决制度。建立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的必要性还体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是传统投票表决方式的弊端:亲自出席投票表决成本过大,而不亲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未必能寻到值得信赖的代理人;二是通讯表决固有的优点:其极大的便利性易于为股东所欢迎,其经济性与可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而为公司所接受。在我国,虽然出现了股东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离建立完整的通讯表决制度还有很大距离。一是由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来规定通讯表决制度立法层级过低并不合适,二是通讯表决的具体方式单一,三是通讯表决的运作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 第二部分,国外通讯表决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由于通讯表决是舶来品,在国外有较为完备的立法与实际运作经验,特别是美国、日本等国,可以为我们提供必要的经验与借鉴。在美国,股东是否有权利用通讯方式进行投票的问题,立法权限在于各州,而实际上联邦与州政府积极开放的态度使得通讯表决得到迅速发展。美国公司通常准许股东可以就其需要,在书面投票、电话投票与网络投票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其所欲利用的通讯投票方式。日本最早引入书面投票时仅将其适用于有表决权股东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之大公司,2001年《商法典》修改后,新设了电子投票制度。2005年制定《公司法》后,除了有表决权的股东在1000人以上的公司负有书面投票义务外,其余公司可以由董事会决定是否采用书面表决或者电子表决。法国于1983年引入了书面表决制度,而后于2001年明确规定股东可通过可以鉴别音像的视听或电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按照法国法的规定,每个股东都有权以信函方式进行表决,而对于电子方式,则应有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前提。各立法例各有特色,可以为我国立法提供素材与借鉴。 第三部分,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立法政策之探讨。其一是适用通讯表决的主体范围。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应该加以限制于上市公司,因为从我国实践看主要在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都有运用通讯表决的必要,当然,所有的公司股东都有选择通讯表决的权利。其二是通讯表决适用的事项范围。我国的实践对通讯表决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要么是由于法律障碍,要么是由于立法技术的问题,并没有真正的法理依据,应该允许通讯表决适用于股东大会一切决议事项。其三是通讯表决的具体方式。在我国,曾经存在书面投票,目前只有网络投票方式。但是网络方式存有许多弊端,书面方式也有其独特的优势,两者可以互相配合发挥作用,同时还应该允许股东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其四是关于通讯表决的立法形式。有关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规范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由于我国通讯表决应该适用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公司法模式是较好的选择。其五是通讯表决应该强制适用还是选择适用。应该对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一律强制要求允许进行通讯表决,而对于其他股份公司则采取自愿原则,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定。 第四部分,股东大会通讯表决之具体运作。一要有议案内容的充分批露。法律应规定,在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详细列明拟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并附上相关参考文件,同时,适当借鉴日本模式,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置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二要重视通讯表决票之设计。应明定设计通讯表决票的规则,对空白表决票弃权处理的规则,并设置股东姓名栏、持股数栏与确认股东身份的措施。三是关于通讯表决的具体行使。股东以书面方式行使表决权时,在书面表决票上记载必要记载事项,在规定日交付于公司即可。而网络投票在我国的实践有其合理之处,可以予以保留。四是对临时动议或修正案的处理。对于修正案,应结合会议对议案的修正情况,参照“股东意思拟制说”;就程序动议,通讯表决者不应算入出席会议表决权数。五是对多重投票的处理。应允许制定一定的标准处理同时实行书面投票与电子投票的效力问题,并认定股东亲自或者以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有撤回通讯表决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