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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村治是民国初期在行政当局主导下,发生在山西的一场地方行政和乡村社会的改革和建设运动。山西也因实行村治而成为全国的“模范省”。山西村治乃是在传统治理模式式微的背景下所进行的一场通过推动乡村自治而达到社会治理目的的改革。在这一过程中,传统调解模式受到时代和社会的影响,影响力逐渐下降,而如何调解民间纠纷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促成村治目标的达成,从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就成为了村治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息讼会是村治过程中由山西省政府主导,设立在各村承担村民纠纷解决职能的自治机构。息讼会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自治机构,在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化解民间矛盾、发展村民自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息讼会为研究对象,对山西村治过程中的息讼会的相关文献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在此基础上,运用规范分析法和社会学方法,从法学的角度对息讼会进行研究,以图厘清作为息讼会的设立、组织及运行程序及其主要制度等问题;通过探求息讼会的特点,从中总结出息讼会的历史价值,进而为我国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启示,以期推动我国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民初山西村治中息讼会的设立。主要分析了其以编村为单位设立的架构方式,考察了其组成人员的选任及人员任期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山西村治中的息讼会的权限进行研究,分析了其受案范围及效力,并在效力方面对息讼会的非强制性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民初山西村治中息讼会的运行过程及其主要制度。程序方面考察了准备程序、评判程序、登记程序;主要制度方面则探讨了息讼会运行中的监督制度、回避制度及收费制度。作为息讼会的一大亮点,监督制度产生于传统社会基础发生变化、社会治理模式发生变化、村治目标及公断员本身素质要求的背景下,而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了非制度性监督与制度性监督两大方式;回避制度规定了公断员回避的范围与相应程序;收费制度则是为了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从而促进息讼会的运行与实施。第三部分总结了息讼会的特点。通过文献的梳理,对其以自治为基础、以无讼为目的、以公道为原则、以调处为手段等特点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息讼会的价值。在息讼会的历史价值方面,从息讼会的设立目的出发,探讨其在减少民间诉讼、化解民间矛盾方面的作用,进而探讨其在推动社会治理、培养村民自治能力等方面的影响。其次,通过审视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对息讼会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寻找现代启示,同时对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及对习惯、情理等因素的吸收与参考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