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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崛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紧缺等问题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环境问题在当下必须得到有效控制,环境公益诉讼被学者们认为是一种有效的途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式、世界战争引发了最早的环境问题,以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为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美国率先在其国内制定。上世纪80年代,环境公益诉讼在学术研究上被较早的引入中国,其实质性研究突破还是在本世纪初,国家通过政策导向开始“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同年张式军以博士毕业论文的形式较为系统全面的介绍了这一诉讼制度,以及其在国外不同国家所取得的进展。由此,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才发展开来。没有原告就不存在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被认为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目前,中国分别依据法律规定和试点方案规定将原告资格明确赋予环保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但是已有原告的合理性和其他主体的原告资格依然值得讨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该符合已有法律体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局限于利害关系标准,有步骤分阶段的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对于环境保护和经济持续发展都十分有利。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基本前提,该研究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及完善提供服务。本文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研究从基本概念和理论着手,关注环保社会组织、环保行政机关、公民个人、检察机关四类主体的原告资格,分析中国立法和实践中有关其原告资格的现状以及问题。有关原告资格标准和三类原告资格范围问题,公民个人原告资格问题,环保行政机关原告资格问题,以及对于环保社会组织的规定是否严格问题。意在通过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路径,借鉴有益经验,探索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出路。最终,研究在原告资格标准上提出自己的构想,以“目的公益标准”带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原告范围上提出四类主体(即公民个人、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见解;除检察机关外,其他主体之间的原告资格问题分析及建议;各原告间的诉讼顺位行使四个大的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