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各地责任事故频频发生,尤其是工矿、企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从黑龙江鹤岗矿难、到三鹿奶粉事件,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化工企业爆炸,到路边商铺火灾,如此种种,涉及到建筑、采矿、电力、制造等各个行业,其生命、财产损失程度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安全事故的频发,不仅有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还有其法律方面的原因。尽管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遏制责任事故犯罪,我国曾于2009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完善,但是随着信息化、科技化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面对新型责任事故呈现出复杂、多因性的特点,现行法律规定难免有不足之处,本文试从罪过形式、结果犯、监督过失等角度入手,尝试进行综合考虑,进而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立法,最终实现法律的准确适用,达到引起企事业的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的目的,以法律武器遏制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入手,阐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及的业务过失、监督过失、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和危险过失等理论,为下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不足,提出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章的立法不足,通过上文理论部分的分析,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