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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创立是为了激励创新、保护发明,它运用法律的形式对发明创造进行确认和保护。可以说,专利权是以法律禁止性规范确立的私权,它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专利权人的合理请求以积极的回应和维护,对侵犯他人专利权者予以严厉的惩罚。专利权人在正当行使专利权时可以排除其他一切人对其进行的干扰,但是任何私权在不当行使时便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而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积极地介入和规范,使之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秩序,专利权亦是如此。一直以来在专利权的正当利用与滥用之间存在着极为模糊的界限,一方面专利权在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专利权常常被专利权人滥用,阻碍了知识的传播和科技的创新。由此,专利权的正当利用与滥用之间如何进行界定,并辅以什么样的法律理念来进行指导便具有了现实意义。专利权的产生经历了从“特权”到“财产权”的过程,其间专利制度制定所依据的价值理念也由完全保护专利权人的私权转变为兼顾专利权的社会价值。专利权可以首先看做是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他所拥有的这一财产权利是他所能控制的,如同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他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同样如同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专利权在利用的过程中不能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即只有在符合社会利益的基础上,专利权人才拥有排他的、独占的权利。但这只是社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对所有财产权利予以限制的总体要求,至于细分到什么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不受限制的利用其专利权,是本文讨论的重点。超出这些情况,我们便有理由探讨专利权是否遭到专利权人的滥用,以及如何规制这些情况来消除这些不利影响。由于专利权具有扩张的性质,所以要对其利用范围进行具体限定。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专利权不再是具有无限权威的私权,而是具有限定范围的私权,即专利权人在利用专利为其谋求利益时,他要面对的首先是社会利益,其次才是个体利益。专利权的正当利用是专利权人积极追求的结果,主要体现在专利权的权能上。一方面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可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主动行为,是为积极权能;另一方面专利权人能够排斥他人对其行使专利权的干涉和妨碍,是为消极权能。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利,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将其滥用,它会产生其他垄断权力所不可比拟的隐蔽性,它会在看似合法的外衣下做出一系列阻碍科技进步、损害他人甚至公众利益的不法行为。专利制度发展至今,其保护客体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专利权人也借此在不当扩展其专利权的权利范围以期得到更多的保护和更多的利益。如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界定,如何对专利滥用行为进行法律控制是当今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但专利权滥用行为的不断翻新却使得理论难以跟得上形势的发展,进而导致了法律规定的滞后。我国自80年代引入并确立专利制度,在保护范围、力度、层次上都有“攀高超标”的趋势,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注重找出专利权的合理界限以维护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改善专利权的立法,促进专利制度的健康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