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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经历了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人们的交易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及时交付,信用交易大大发展。为了了解信用交易中交易者的信用状况、保障信用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个人征信制度由此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是个人征信活动各环节的基础,然而个人征信制度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一方面个人征信制度必然会对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处理、使用、共享;另一方面,被征信主体会基于隐私权、信用权等权利而主张保护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因此,建立、完善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制度是个人征信领域极为重要的问题。纵观我国现有立法,目前我国对于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立法状况还处于十分薄弱的状态。首要问题是缺乏总揽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次是规制个人征信业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其中对于个人征信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存等环节的具体规制较为笼统。相比而言,日本对于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立法兼具美国分离式立法模式和欧盟总括性立法模式的特点,制定了总揽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且针对金融领域颁布了指导方针,建立了体系化的保护制度,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存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基于这样的差距,本文对中日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除导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分析个人征信制度的基本理论,具体包括阐释定义、价值分析。其次,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包括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内涵、分析其法律属性、阐述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基础的相关学说。最后论述个人征信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二者存在的冲突,从基本理论层面上分析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梳理中国、日本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中日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现状进行比较,从中分析目前我国现存的问题,以及日本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存三个环节对中日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制进行比较。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使用目的的限定、保存期限的规定。通过比较分析,致力于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法律建议。首先,需要明确收集范围,主要通过动态定义个人敏感信息、重视正面信息的收集的方式。其次,限定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包括使用目的特定化、区分不同使用目的的授权。最后,细化保存期限,包括规定正面信息的保存期限、细分不同信息的保存期限。